【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未來農田水利會的選舉,若是有人違反選罷法事項,都將具體求刑,也不得登記為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
原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通則對於賄選等違反選罷事項之行為未定罰則,修正案增訂,除原有規定外,未來若犯投票行賄、收賄、妨害投票或競選、包攬賄選等罪,經判刑確定,或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的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都不得登記為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
此外,若收受財物、以期約、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若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他人競選或放棄競選者,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但下屆選舉將於五月十五日進行,為減少爭議,立委蕭景田提案,增列於施行日期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不在修正通則規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