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目前判決確定的四十四名死刑犯該不該執行爭議未休,立法院已有立委擬提「死刑緩期執行條例」草案,讓法務部有權暫緩執行死刑。但條文也訂出,受刑人若一心求死聲請執行,應依其意願執行。
據了解,監委李復甸向不少立委推薦這項草案;提案說明中明言,死刑存廢爭議已久,死刑的執行已造成司法困境。雖然多數民意要求執行死刑,但廢死又是國際趨勢,且兩國際公約在國內生效後,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內容,立委認為有必要訂定「死刑緩期執行條例」。
這項被外界認為類似大陸「死緩」制度的作法,監委與立委強調,大陸死緩制度的概念佳,但執行面仍有改進空間;此一草案取其概念但內容不同。
立委連署提案的「死刑緩期執行條例」共有八條文,其中明訂死刑確定的受刑人,得自宣示判決日起至收受判決三日內聲請,經司最高法機關審核,可命死刑緩期執行。
此外,死刑判決確定的受刑人,若是有同案被告未到案、或判決未確定的情況,應宣告死刑緩期執行。這是避免同案被告未到案或判決未確定前,有作證或對質的需要。
但暫緩執行死刑期間,如有脫逃、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時,最高司法機關可變更死刑緩期執行命令,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