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歷時七年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昨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企業購買國內表演團體的藝文活動門票,捐贈弱勢團體及學生,將可抵稅。此外,繼消費券後,政府將發送藝文體驗券給高中(含)以下學生。
文建會官員在立法院審議時表示,發放高中生以下藝文體驗券預算約十七億元,最快在民國一百年發放給高中以下學生。
其他鼓勵藝文產業發展的條文還包括:第一、「政府補貼文創事業價差」,立委洪秀柱舉例,所謂補助價差,例如一張國片電影票兩百元,但政府補助價差後,民眾只須掏一百五十元就可以看電影。條文明定補助辦法中央主管訂定。
第二、「政府出租場地簡化」,藝文團體申請租用場地,法令綁手綁腳。新法明定政府出租場地給文創事業,只需主管機關核定即可,不受地方政府或國有財產等法令限制。
林懷民與朱宗慶藝文界人士,主張藝文消費一萬二千元可列舉抵扣個人綜合所得稅,因財政部反對,未納入修法。但朝野兩黨協商,通過附帶決議,明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持有文創產業公司發行記名股票兩年以上,五年內可享抵繳個人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
有關「孤兒條款(找不到原著作者)」,朝野協商也達成「許可授權」共識,若無法取得著作人授權,且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後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但仍有相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規定。
文建會規畫的藝文體驗券,是為提升國民美學素養及培養文化創意消費人口,原本擬只發給國中小學生,送立法院審查協商後,決定也納入高中生。
此外,營利事業購買文創原創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等,總額在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得依相關規定減免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