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意3天可退 健身中心不明說

高堂堯 |20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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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高堂堯台北報導】運動消費日漸風行,業者促銷方式也愈多元;行政院消保會針對體育場館業者所發行禮券,與健身中心業者的定型化契約進行查核,發現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情形嚴重;高達六成三的發行禮券業者違反履約保證規定,在定型化契約方面,則有四成四業者未載明消費者可享有最少三天的合約審閱權利。

消保會這次調查全國各地五十四家健身中心用來招募會員和顧客的定型化契約,與十一家體育場館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禮券。

消保官賴淑銘表示,健身中心的消費者在與業者正式簽約之前,依規定起碼有三天時間可以仔細閱讀合約條款,雙方也不能私相約定放棄審閱權,但有二十四家業者沒有在定型化契約中寫明,比率超過百分之四十四,還有超過三成的業者未寫明所附贈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免費以及價格、使用期限等資訊。

此外,有七家體育場館業者所發行的禮券違反「履約保證」,比率達六成三;賴淑銘解釋,業者依法須將向顧客所收費用的半數,交付信託機構或體委會認可的機制,以免遭遇倒閉或無法依約提供服務時損害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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