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案,教師因學校不當解職,導致年資中斷者,回復教職後,教師申訴或訴願期間,得以合併計算為退休年資。
提案立委管碧玲指出,教師若遭到學校不當解職,依照教師法規定,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但申訴期間若無校可教,導致年資中斷,即使申訴成功回復教職,中斷年資的計算卻因為法令不足,無法依循,應貫徹大法官釋字第301號釋憲案精神,補救因類似情況導致權益受損的教師權利。
新修定法案增列教職員任職年資應包括「教師遭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依法令規定提起申訴或訴願,經評議決定或訴願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之申訴或訴願期間之學校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