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溪學衡】州官放火之諺

范志新 |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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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諱有公私之分,帝王之諱是「公諱」,天下臣民都得回避,也叫「國諱」。帝王以下之諱,便是「私諱」,又稱「家諱」,是監臨之下的部曲僚屬、吏民百姓須回避。之前提過的徐寅、馬燧無意間觸犯的都是私諱。藩鎮可以有知客將讓部尾避諱,而州縣長吏之私諱,則往往上任伊始,即由屬吏主動問諱,這在州縣長吏叫「出諱」。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是吳越流傳的俗諺,意指長官捏造莫須有的罪名罰人。明代徐渭〈歌代嘯〉說州官奶奶因吃醋,在後衙放火,百姓持燈救火,反遭處罰,說的就是這個意思。

其實與這兩句俗諺的原始來歷,相去甚遠。它起源於州縣長吏出諱。陸游的《老學庵筆記》、蔡絛的《鐵圍山叢談》都說到這故事。

宋人田登,為郡守時,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受鞭笞。一州的人都稱「燈」為「火」。上元節按例要放燈,允許人入州遊觀。吏人在鬧市張榜:「本州依例放火三日」,一時傳為笑柄。

《叢談》說田氏「因被白簡」,被人參了一本。田登是寧宗時人。可見至少至徐渭生活的明代,民間流傳的俗諺,已失其本義。

部曲避監臨私諱,此風唐代盛行,宋初尚流風未沬。太宗雍熙二年因頒詔:「臣僚三代名諱,止可行於己,州縣長吏不得出家諱。」但禁而不斷,故至寧宗時還有此笑料。

明哲的州長都知道私諱不當公行的道理。仁宗時,包拯知京兆府。上任時,眾人上前請諱,包說:「諱什麼啊?」

吏答:「公祖先之名,我們當避。」

公閉目,說:「我沒有什麼要忌諱的,所諱只在贓吏。」群吏驚悚而退。

同時的杜衍,官並州帥,是武職。視事的第三天,亦有吏問諱,所答亦如包拯。又說道:「父母之諱,在我罷了,與他人有何相干呢?」此與雍熙詔令正可印證。

包、杜兩家可能是學南唐的姚景,姚景拜清河軍節度使,吏請家諱時,姚在紙尾大寫三字:「諱贓吏」。於是屬吏拱手,漸知廉潔。馬令《南唐書》記載有這件事。

姚、杜、包三家與朱全忠、護戎的以諱罪人,相較真有天壤之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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