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有價入法 明列16產業別

 |200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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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昨天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初審通過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有價」的觀念,也就是說文化創意將是可評價的資產,對未來文創產業發展將是一大突破。

另外,文創法也明列十六項產業別,視覺藝術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與創意生活產業等,全都入列。

文創法明列的產業包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資產應用及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及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另一項突破,則是通過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有價」的觀念,充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業資產;政府用於有形或無形的文化創意支出,經濟效用年限達兩年以上,也應編列為資本門經費運算。

另,立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也初審通過,政府可鼓勵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訓,培育文化創意產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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