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押金產生所得 要課稅

 |200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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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房東和房客要注意!以後不管收取租金或押金,除了計算租賃所得課稅外,運用租金和押金產生的所得,也必須繳稅。

財稅官員說,現行稅法規定,租金收入和運用租金產生的所得都必須繳稅,但押金課稅標準卻相對寬鬆許多,民眾只要能申報運用押金的所得,這筆押金就不算租賃所得,只需就運用押金的所得課稅,形成課稅不一的情況。

此外,官員說,這個稅法的漏洞成為有心人節稅的管道,尤其又以押金金額較高的公司行號最氾濫。例如,有房客先與房東講好,不付租金,改預付一大筆押金代替,房東再把這筆押金放銀行定存,或拿去買股票投資,由於利息收入二十七萬免稅,證所稅也免徵;加上房東已申報運用押金的所得,押金又不用繳稅,「到最後一毛稅也不用繳」。

立法院財委會為了杜絕漏洞,行政院提案修法,將現行稅法中有關「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者,不在此限。」的文字。

官員說,稅法修訂後,民眾只要收到押金,不管運用押金的所得有無申報,稅捐單位都會根據這筆押金,設算租賃所得,目前計算標準是郵匯局一年期定存利率,至於運用押金的所得,也還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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