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網路購物最近發生不少情況,商品價格標錯,店家不願出貨。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昨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消費者只要完成購買手續,契約就算成立,業者必須履行出售的義務。
四月初PChome商店街數位商城刊載,一款市價八千多元數位相機,一次付清只要七百九十元,後來店家澄清標價少一個零,誤會一場,並表明無法依原標價出貨。另外,統一購物網也曾在今年四月,出現原價八千多元的手機誤標為八十二元,業者同樣不願出貨。
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表示,購物平台業者在定型契約中納入「保有出貨與否權利」,並不符合誠信原則,依消保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屬無效,業者不應該拿著契約對於消費者權益置之不顧。
消費者在網路購物平台訂貨,只要商品價格同意,完成付款動作,契約就應該成立,即有權向出賣人請求依約履行。換句話說,標錯價格之後,只要消費者下單,仍應照標錯的價格出貨。
消基會也以二○○一年,惠普電腦將五千元印表機誤植為三百二十九元為例,公司為保全商譽,七十七台被訂購的印表機,每台都按標價出售,公司損失四十一萬元,做法值得肯定。
消基會表示,提供網頁平台的業者應對承租其網頁平台的廠商,負起監督責任,同時必須表明,未來若再發生類似標錯價格事件,應提出一套合理的機制,維護網路交易安全與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