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莫拉克颱風受災地區情況慘重,許多災民流離失所,令人同情。但亦有災民與巡視救災官員爭執,進而有情緒性辱罵或甚至出手毆打推擠情形,請問災民悲痛之餘的不理性行為,是否仍屬觸法呢?
解析:
莫拉克風災帶來民眾與財產相當重大的損失,受災地區的災民情緒悲慟,相信身為同胞的我們皆能感同身受,而如此特殊情況下,災民情緒性辱罵或動手打人等問題,在法律是否有不同處理,簡單分析如下:
1.災民是否觸犯刑法上公然侮辱或傷害罪:
(1)依我國刑法第二七七第一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規定,所以一般情形下故意傷害他人將會依該法成立傷害罪。
(2)另依我國刑法第三○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規定,相同觀念,一般人只要再公開場合對他人侮辱,不分言語或肢體動作方式,是可能得成立該公然侮辱罪的。
(3)當然構成犯罪成立,亦會考量行為人主觀因素或一些特殊情狀,例如刑法第二七三條義憤殺人罪,其刑度在立法者考量下與一般殺人情況不同,而有較輕規定,但仍無礙其構成刑法上之犯罪與處罰。
(4)綜上所述,災民有上述公然侮辱或傷害行為時,即可能得構成上述刑法上罪名。
2.是否有與一般人犯罪不同處理:
(1)依我國刑法第五十七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規定與第五十八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規定,即仍應成立該罪,但在量刑上法官得斟酌實際個別情況給予較輕之宣告刑。甚至可能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給予免除其刑之惠。惟,結果仍由法官就個案予以斟酌審定。
(2)所以本案中,仍應成罪,僅量刑上或可有所調整之空間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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