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外籍配偶遭遣返 立委批不人道

 |200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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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委林樹山昨天表示,外籍配偶因其配偶死亡或離婚,將使其居留證「自動失效」,進而被遣送出境,讓「新台灣之子」可能流浪他鄉,毫無人道;外交部官員說,法令確有檢討修正的必要。

林樹山昨天陪同因離婚遭遣返的越南籍配偶黃氏、及因喪夫遭遣返的柬埔寨配偶陳氏的公公、婆婆、小孩,在立法院召開「制度官僚導演孤雛悲劇」記者會。

林樹山表示,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籍配偶來台依親,一旦婚姻關係消滅(配偶亡故或離婚),不論是否有未成年子女或擁有子女監護權,台灣境管、警政單位就會以「依親事由消失」,使居留證「自動失效」,進而被遣送出境,讓台灣之子的媽媽無法在台灣照顧小孩,或要隨媽媽流浪他鄉。

林樹山指出,據境管局統計,台灣十二歲以下出境兩年未歸、被台灣除籍的「新台灣之子」,在越南和印尼合計有八百五十人,如再加上未達兩年的人數可能有三、四千人。外籍配偶出境未返人數,越南、印尼加上中國人數約達兩萬四千餘人,問題相當嚴重。

他說,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中明白表示,除特殊情況外,幼兒不得使其和母親分離;台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也規定,政府及公私立機構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福利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政府對待外籍配偶作法違反最基本的人道關懷。

越南配偶黃氏說,小孩在台灣,沒有人可以照顧,如小孩和她回越南,也沒有國籍,教育、生活都有問題。柬埔寨配偶陳氏的公公賴先生表示,他兒子不幸死亡,媳婦卻要被遣返回國,讓他兩個年幼孫子沒人照顧,他們夫妻已老了,政府不應這樣對待台灣的小孩。

警政署外事處長羅火祥表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居留屆滿前十五天內,如有居留必要,可提出申請,但外籍配偶往往忽略而變成逾期居留,到時就必須出境重新申請而產生問題,內政部已研擬將期限由十五天延為一個月。

外交部簽證組科長羅復文說,依照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外籍配偶要依親申請居留,只能以其配偶或父母為對象,無法以小孩做為依親對象,這方面確有檢討、修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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