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外電報導】美國法院五日判決,義大利時尚名牌Gucci(古馳)創辦人的曾媳及她女兒不得使用Gucci這個名稱營利,也不得授權他人將此名稱掛在手提包、服飾、冰淇淋等產品上。
總部設於紐約曼哈坦的Gucci America公司,在二○○七年控告創辦人的曾媳珍妮和她女兒甘瑪侵犯商標,授權他人將Gucci名稱使用於咖啡屋、寢具等產品。法院五日判決該公司勝訴。
珍妮在一九七七年與保羅‧古馳結婚,一九九○年離婚。保羅自己早在一九八○年,就被他曾祖父創辦的原公司解雇。他一九九五年去世,死前目睹多年離奇複雜的家族內鬥,古馳家族所有成員都被逐出Gucci公司,形成Gucci公司裡沒有半個Gucci家人的現象。Gucci及其美國分部目前由法國零售巨擘PPR SA擁有。
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被告與他人締結協定,「蓄意侵犯Gucci商標」,因為那些協定產生了一批產品,使用Gucci之名,並且模仿Gucci經典的綠/紅/綠品牌特色設計,「類似的程度令人混淆」。
判決書禁止兩人使用將會侵犯Gucci公司商標的設計。她們也不得將Gucci名稱使用於任何商業目的,包括「咖啡、寢具、家庭用品、化妝品、襪類、紅酒、冰淇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