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也要合法】青少年犯罪為何輕判

劉昌崙 |200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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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還在就學中的小胡,剛放暑假就約了一群未成年朋友去飆車,並於飆車出遊時,因路人甲看了他們一眼,小胡一夥朋友衝上前去毆打路人,致甲重傷送醫,請問青少年與成年人量刑上有否不同?

解析:

近年來常於新聞媒體上,看到青少年結夥飆車,並砍殺無辜民眾事件,顧及青少年的條件與成年人不同,當青少年犯罪時,確實與一般成年人犯罪之處理、論罪等皆有所差別,以下簡單分析介紹:

1.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對「少年」的規定: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年法)第二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是當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犯罪者,即可依該法規定處理。

2.少年事件處理與刑事法之重要差別:

刑事法專對一般人犯罪之情形作普通規定,但少年事件法考量青少年仍未成年,其心智成熟度、社會歷練、思慮周延性等種種因素,特別針對青少年所作之規定。

所以依該少年法上,可看到對於青少年,通常由法院少年法庭偵辦,而非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處理、設置少年輔導、保護等規定、不予羈押等,皆考量如何有效輔導及改正青少年偏差行為或價值觀念,因而與一般刑事法律,立於處罰犯罪人錯誤行為的角度不同。

3.綜上所述,基於青少年與一般成年犯罪人不同,而非以一般處罰犯罪人方式作思考,而是以如何矯治犯罪之青少年,所以並非以直接對其量刑定罪為處理之結果,而是採取柔性矯治方式,予以如保護處分、輔導等正面方式協助其能矯治偏差行為,並使其得再重返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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