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也要合法】救災費用誰買單

劉昌崙 |200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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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柯與大學同學去登山,出發前聽說將有颱風來襲,但老同學難得相聚,決定如期進行登山活動。結果颱風來襲,一行人不僅在山區迷路,小柯還因此跌落山谷受傷,經請求山區救援後才脫險,請問小柯是否需要負擔救援費用?

解析:

災害之緊急救援問題近來屢見不鮮,救援費用負擔問題,亦引起社會相關討論,本文就此問題作初步之解說如下:

1.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各級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以書面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者繳納;其費用之計算、分擔、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此外,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規定「二、畫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可見,若經主管單位因災害畫 定危險區域或已經受禁止及限制通行區域,於上述區域內遭受災難受救援者,即可能須負擔所生之費用。

2.依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人民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由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執行機關於搜救任務完成後三個月內,應統籌計算搜救所需費用,開具處分書,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者(以下簡稱處分相對人)繳納搜救費用。」

3.繳納費用項目依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辦法第三條二項規定:「一、相關政府機關、國軍等所屬人員,除固定薪俸外,所增加之加班費、差旅費及保險費等費用。二、徵調、委任、僱傭之民間勞務等費用。三、相關政府機關、國軍或徵用、徵購、租用民間之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與所需飼料、油料、耗材及水電等費用。」可知繳納費用有可能有以上之項目。

4.本案解析,若小柯登山前已知道該山域已經列為危險區域並限制或禁止進入或要求離去,而仍執意進入登山或不離去者,若有救援之發生,即應負擔該救援費用,並依受救援之人數平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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