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案通過 仲介大陸器官移植 最高罰百萬

記者黃揚明 |200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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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揚明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天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案,由於大陸器官移植黑市盛行,醫界盛傳有不肖醫生收取高額仲介費用介紹民眾前往大陸進行器官移植,未來立法後若查證屬實,該醫師及所服務的醫院均將被處以最高一百萬元罰款。

衛生署表示,由於健保卡隨身攜帶率高於器官捐贈同意卡,為讓醫療機構及相關醫事人員能在第一時間了解死者是否有器官捐贈意願,修正草案增訂,未來健保卡將可加註器官捐贈資訊。

行政院長劉兆玄昨天表示,我國器官移植法案已立法超過二十年,早於日本等國,肝臟等器官移植技術甚至領先全球,此條例是一個「進步的法案」。

去年十月,台中市一名吳姓男子罹患肝癌,但弟弟意外腦死後,卻無法捐肝救兄,此次修法也增訂條文,授權財團法人器官捐贈中心可視情況進行分配,避免類似憾事再度發生。

修正條文規定,器官活體移植的捐贈者必須年滿二十歲,而國人常見的肝臟移植手術,年滿二十歲的捐贈者,可捐贈給五親等內的「親屬」;但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捐贈者,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後,也可以捐贈給五親等內的「血親」(不含姻親)。

衛生署強調,由於規定器官移植須以「無償捐贈方式」,因此修法將法案名稱將改為「人體器官捐贈移植條例」,以符合立法精神。

現行條文禁止任何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買賣器官訊息。草案增訂違法時媒體經營者也一併處罰,最高罰四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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