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職停薪日起 按月發給本俸6成 限請領子女1人 夫妻得分別請領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保被保險人將可請領本俸百分之六十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留職停薪日起,最長可請領六個月。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六十計算,自留職停薪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
若同時撫育子女兩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津貼為限。
若夫妻兩人同為公保被保險人,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的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基於從新、從優的法律適用原則,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條文生效時,原以育嬰辦理留職停薪選擇退保者,得在子女滿三歲前,於繼續留職停薪期間,再依規定選擇一次。
銓敘部長張哲琛答復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吳志揚質詢時表示,目前約有四十八萬人投保公保,每年約一萬五千人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若未來其中三分之一,即五千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公保準備金一年須增加新台幣八億五千萬元負擔。
若其中二分之一,即七千五百人請領,公保準備金一年須增加十億元負擔。
他說,目前公保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給百分之七點一五,若每年五千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費率會增加到百分之七點七五,依相關規定,可能須調漲保費,但目前公保準備金淨值約一千四百八十億元,今年一到五月已實現與未實現收益約一百零九億元,每年負擔八點五億元到十億元不是問題,兩年內暫不考慮調整公保費率。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公保監理委員會將由政府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及專家學者各三分之一為原則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