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乖巧的寵物狗小黑,深受老王疼愛,老王除了買上等狗食飼養小黑,更定期送小黑至住家附近的寵物美容店作寵物美容。
某日,小黑在寵物店進行例行梳洗時,店員一時疏忽將小黑溺斃,老王傷心欲絕,決定為小黑爭個公道,讓美容店受到警惕,遂對寵物店提出賠償請求。
解析:
關於本案例如何求償之問題,係規定於我國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本案例屬於民法中侵權行為事件:
按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是為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
本案例中,寵物店店員替小黑洗澡過程中,因疏忽而將小黑溺斃,店員對於小黑之死亡有過失,屬於侵害老王對小黑之所有權,而應賠償老王所受之侵權行為之損害。
(二)店家是否亦應負責?
按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一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規定,原則上除非雇主對於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受僱人職務,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或縱然加以相當注意,亦無法避免發生損害者,雇主應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本案例中,該寵物美容店老闆除非能證明對於選任店員或監督店員職務,已盡相當注意義務,或法官認為當時情況縱然加以注意亦無法避免發生損害外,對於小黑之溺斃,與其店員同對老王負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老王得請求該寵物美容店店員及老闆,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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