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因好玩而觸法

蔡宜縉(台北市/軍) |200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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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前與警察大學研究所的指導教授到台北市某分局,教該分局偵查隊有關網路犯罪偵查技巧,介紹了一些工具給刑警,上課時教授問刑警,偵辦網路犯罪時何種類型案件最多?刑警說是網路詐欺,及散布色情資訊。

軍中宣導了許多相關的法令,但許多弟兄對法律條文不清楚,常問不是罰娼不罰嫖嗎?為什麼如果在網路上刊登色情不良資訊會觸法,我詢問了承辦此類案件的刑警,及執業的律師朋友,在網路散布色情資訊大都觸犯刑法第二三五條,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

刑法第二三五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許多案例中,當事人常因為好玩,而留下類似援交訊息,或刊登色情圖片,而被查獲法辦,提醒民眾刊登不良資訊是會觸法,勿因一時好玩而觸法。

蔡宜縉(台北市/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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