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友是我父親的姊姊的兒子的女兒,我們可以結婚嗎?
我國關於近親結婚之限制是規定於民法第九八三條,該條文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至於上開條文中之「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及「姻親」,其定義分別為「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民法第九六七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民法第九六七條);另關於親等之計算,則規定為「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民法第九六八條)、「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民法第九七○條)。
讀者來信提到女友為父親姊姊的兒子的女兒,則雙方之親屬關係是旁系血親,親等為五親等(讀者→讀者父親→讀者父親之父親→讀者父親之姊姊→讀者父親姊姊的兒子→讀者父親姊姊的兒子的女兒,計算符號→之數目即為親等數),亦即雙方為旁系血親五親等之親屬,係屬上開民法第九八三條所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之親屬,不得結婚。
【劉昌崙律師/陳郁仁律師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