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消保會昨天表示,依規定,預付型交通電子票證不可擅自記載使用期限,因此現行火車來回票、計次式磁卡定期票若逾期,將可申請退費。
消保會日前接獲兩件火車通勤族民眾陳情,其一是向台鐵購用短程火車的計次式磁卡定期票,以節省通勤支出費用,但定期票過了兩個月使用期限仍未用完,卻無法退餘額。
另一案是民眾台鐵買了來回票,卻未注意回程票上的有效日期註記,以致於逾期無法退票。
消保官柯美琴表示,依據「預付型交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除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因此決議此兩案仍可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