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菸場所自我評估表

董氏基金會提供 |200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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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費者無法自行拿到菸品?

二、菸品容器的最大外表面接近開口區域,印有明顯健康警示圖文?

三、沒有以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說明書、圖畫…等,為菸品做廣告促銷。

四、舉辦集點數換贈品活動,菸品不列入計價?

五、店員不主動兜售菸品?

六、在菸品展示處張貼字體長寬大於三公分「吸菸有害健康」…等警示圖文?

七、菸品展示架距離地面一百三十公分以上,而且距結帳櫃檯兩公尺以上?

八、菸品展示,只看得到各品牌一包菸(賣場一條)及價錢標示?

九、菸品展示不正對著門外?

十、菸盒上的警示圖文讓消費者清楚辨識?

十一、消費者看得到的菸品展示面積,加起來不超過兩平方公尺?

十二、店內看不到任何電子螢幕、動畫、移動式背景、聲音、氣味、燈光或其他引人注意方式展示菸品?

十三、不賣菸給未滿十八歲者?

十四、沒有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的糖果、點心或玩具?

資料來源/董氏基金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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