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買到法拍屋,原屋主卻不願搬離?

劉昌崙律師 |200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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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惠和阿民是一對新婚夫妻,兩人看中在台北郊區的一棟法拍屋,價錢和環境都很符合新人的需求,誰知拍賣得標後,原來的屋主因為不滿房屋被銀行拍賣抵押,因此堅決不搬離。強制執行實務上常常遇見拍定人買到了法拍屋,但是卻遇上了債務人抵死不搬的情形,這時拍定人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不動產拍定後買賣契約即成立,目前實務上就不動產拍賣拍定後的程序是,買受人即應按拍定之價金交付於法院,然後執行法院會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去函通知地政機關要塗銷該不動產的查封及抵押權登記。在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拍定人便可以拿著權利移轉證書去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過戶登記。

如果買到法拍屋也繳足價金後,並且辦妥過戶等手續,但是不動產還被債務人佔用中不願搬家,甚至還會向拍定人要求一筆搬遷費,債務人才願意搬走。如同上述小惠和阿民的案例,法律又提供拍定人何種保障呢?

面對這種情況,拍定人應該要向執行法院聲請點交不動產,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執行法院得請警察協助。如果在點交後,債務人馬上又無權佔有該不動產,那拍定人依該條第三項的規定,還是可以再向執行法院聲請解除債務人的佔有後點交。

因此,民眾買到法拍屋後,遇到了債務人不願搬家或是惡意刁難的情形,還是可以透過向法院請求救濟的管道,不可自認倒楣忍氣吞聲,並且避免私底下用暴力恐嚇或其他不當的方法,以免自身又另外觸法。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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