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款代誌】花錢斷親權 子女依舊認上門

曾伯加/輯 |2008.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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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李姓男子33年前外遇生下1女1子,他給了外遇對象高姓女子一筆錢,約定日後不得再要求他認領孩子;但孩子成年後,希望認祖歸宗提起訴訟。最高法院認為,婚生子女的身分,事涉公序良俗,不能拋棄,判決雙方的親子關係存在確定。

李姓男子已86歲,被認領的姊弟,分別為31歲及27歲。高姓女子向法院指出,民國64年間,她23歲時經人介紹,和大他30歲的李交往,先後產下1女1子;李曾每月給她生活費,為她買了一間房子,兒子滿月時,李還給了她1百萬元。

民國71年間,李輕微中風住院,告知太太外面有女人,李太太找高女談判,給高女130萬元作為斷絕往來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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