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產觀點】影印以補充教材為主 記者曹銘宗 |2008.10.04 語音朗讀 338觀看次 字級 大 中 小 智慧局著作權組組長陳淑美:「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為授課需要影印書籍的合理使用範圍協議」,是依據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規定學校老師影印補充教材問題,當初訂定這項協議的需求,是來自教師,所規範的主體是「老師」,與學生無關。至於有無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的考慮因素,是指已有指定教科書之下,影印教材作為補充教材。 前一篇文章 【檢方觀點 】也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 下一篇文章 【學生觀點】大家要重視著作權 熱門新聞 01桌球年終賽激戰 林昀儒力爭晉4強2025.12.1202【研朱札記】 臺灣第一本訪碑專著 《北臺灣之古碑》與石坂文庫2025.12.1103傳燈60.百年仰望紀念郵票 明年3月發行2025.12.0904泰國合艾水災 佛光山送暖助復原2025.12.1105【人間行路】迷路的異鄉人 2025.12.0906佛光山人間大學新馬分校 結業展示所學2025.12.1007光明大學宿霧藝術學院 三好音樂劇放光采2025.12.1108多倫多佛光山 佛光人行佛精進獲獎2025.12.1109洗衣公車 助街友找回自信2025.12.0910冰雪夜綻佛光 西來寺響應哈崗親子嘉年華2025.12.09 訂閱電子報 台北市 天氣預報 台灣一週天氣預報 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