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從前一些有關動物、狩獵的法律,相當有悲憫之心。譬如飛蛾撲火是生物特性,所以人類不應利用其弱點來捕捉。洛杉磯規定不可在「街燈」下捕蛾,但不知檯燈、車燈下是否就可以?
阿拉斯加「把麋鹿推出移動中的飛機,犯法!」這的確可惡,但「麋鹿不可讓飛機上的人看得見」,這也犯法?而阿拉巴馬州禁止人熊摔跤比賽,也的確很好,因這則令人想到羅馬競技場的人虎、人獅大賽。
阿肯色州值得致上最高敬意:殺害「任何活的生物」都違法。
另外,電影侏儸紀公園有一幕獵人駕車追捕,恐龍飛奔逃跑的畫面。驅車狩獵會使動物驚恐,加州可能因此規定「從行駛中的車輛射擊獵物是輕罪,除非目標是鯨魚。」聖地牙哥「從有軌電車後面射擊長耳大野兔(北美西部產),是違法的。」堪薩斯州不可從汽艇上射擊兔子。
但現在應該也不允許獵鯨了吧。
清末有所謂「以夷制夷」,但堪薩斯州顯然不這麼想:「禁止用騾子來獵鴨」。但這也許是體恤騾子,譬如科羅拉多州的克里普溪市:「把馬牽到、讓騾子馱運貨物到一樓以上,都是違法的。」
科羅拉多的丹佛市,規定「捕狗人要捕狗前,必須在公園的樹上、路上張貼告示三天。」這應該是告知飼主,以及流浪狗(如果牠們識字的話)吧。
在阿拉斯加,開槍射擊熊合法,但禁止「為拍照而將睡覺中的熊弄醒」,這卻有點費解。不過若知道以下各州規定,應可了解要尊重別人(動物)的私生活:
加州太平洋樹叢市:騷擾蝴蝶處500美元罰鍰。
檀香山市:在公園內,打擾任何一隻鳥都是違法的。
佛羅里達州大松礁島:騷擾礁島的鹿違法。違法者將罰款或入獄。
亞利桑納海頓鎮:干擾白尾灰兔或牛蛙將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