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不溯既往

 |200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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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昨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列「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說明義務罪」,對疑似貪污犯罪公務員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課以說明財產異常增加的義務,如果公務員不說明或說明不實,將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新增規定「不溯既往」。

法務部次長黃世銘表示,公務員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到第6條的罪嫌時,對於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時期的3年內,若財產增加總額超過最近申報綜合所得的總額,檢察官可令其說明這些增加財產的來源。

黃世銘指出,在一定條件下,檢察官對公務員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若有取得可疑財產,也可以要公務員證明合法的財產來源,如果無法證明,因為公務員本人犯了第4條到第6條的罪,這部分就可當作貪污所得,依法加以扣押、沒收、追繳或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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