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中火燃氣二期計畫二○二四年通過環評審查,地方居民與環團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環評錯誤引用舊版的空氣品質標準,且針對燃氣、燃煤備用機組運作規畫空泛,對當地環境影響有漏未考量的違法之處,一審日前判決撤銷,命環境部應重啟環評審查,另作適法處分,判決理由近日也曝光。
台電二○二四年提出「台中電廠第二期新建燃氣機組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規畫設置四部總裝置容量五百五十萬瓩以下的燃氣機組,並興建四座天然氣儲槽等設備;原有的十部燃煤機組則有四部將拆除,另六部轉為緊急備用。
環境部十一月公告環評結論,並稱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地方居民不滿,質疑決議程序違法,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撤銷。
北高行審酌,根據修正前的空氣品質標準,原定細懸浮微粒(PM二點五)二十四小時標準值為三十五、年平均標準值為十五,後於二○二四年九月三十日修正,加嚴二十四小時標準值為三十、年平均標準值為十二。
依據台電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鄰近梧棲漁港、大同村聚落最大日平均(二十四小時)背景濃度各為三十七點二八、三十六點三一,施工期間最大日平均總濃度恐高達四十點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