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經濟部擬修《能源管理法》,要求契約容量5MW以上須自設發電設備,工總表示,經濟部應與產業界充分溝通,排除經營實務窒礙難行的問題,以降低對產業發展與營運的衝擊。
工總表示,立法院正排審《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其中第10條增訂第4項規定,明定能源用戶所簽訂用電契約,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目的是提升能源用戶的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過度依賴。
工總指出,此項修正條文一旦通過,如門檻依然是強制5MW以上用電大戶設置自有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估約400多家半導體、光電、鋼鐵、石化及AI資料中心將受到影響,鑑於此次《能源管理法》修正攸關產業發展甚鉅。
工總表示,依內政部建築物設定太陽光電發電裝置標準,規定超過一定規模「新建、增建或改建」新建築屋頂才須建太陽光電板,由於事業單位既有廠區沒有足夠的空間設置儲能及發電設備,加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建議修正草案要求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應僅適用擴廠或新設投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