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防制毒駕,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增定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且不論車輛屬何人所有都將沒入;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則終身不得考照。
修法後,條文同步調升毒駕罰鍰,首次毒駕機車罰鍰12萬元、汽車15萬元;二次毒駕罰鍰將以前次罰鍰金額再加罰9萬元。
3次以上則每次再增加9萬元,罰鍰無上限,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
另立法院會昨也三讀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條及第58條修正案,政府、其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股份,從持有一股都不行,放寬至持股上限1%;政黨、政務人員、配偶及二等親違法投資納入裁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