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有鑑於兒少性侵案件中,許多被害人因年幼、身心尚未成熟或受加害人控制,往往無法及時揭露受害事實。立法院會昨三讀修正《刑法》第80條,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認為,修法讓部分因年幼、創傷、權力不對等,而未能及時揭露犯罪的被害人,不再因時間經過而被制度排除在司法之外。勵馨基金會指出,國家開始正視長期存在卻經常被忽略的事實,性侵害造成的創傷不會因時間過去而消失,願意說出口往往需要比法律規定更長的時間。
司改會認為,延長追訴權時效,只是保障被害人權益的第一步,而非終點,就保障兒少性侵害被害人而言,仍希望修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延長被害補償金的請求時效,使過去無法獲得補償的被害人也能受惠;修正《民法》延長未成年性侵被害人民事請求權時效,期待今年能完成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