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花蓮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邱佳玄審理兩起少年處法案,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為一概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之利益再行移送,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為保障少年人格權,課予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義務意旨,即日起失效。
邱佳玄認為少事法第15條後段規定,致收受移轉的法院,就算認由其他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處理,可使少年受更適當的保護也無從再移轉管轄,違反憲法對少年的特別保護義務,侵害少年訴訟權。
憲法法庭認為,原規定是為了防止法院間推諉,但現實上可能出現受移送法院不是或不再是可以使少年受更適當保護的法院。若由受移送法院繼續處理,不符合少年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