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文資審議過久是台灣文化保存的瓶頸。不少具潛力的文資位於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內,審議過久影響推動效率。文化部預告修法,擬在《文化資產保存法(文資法)》子法中,增訂文資審議涉及由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者,審議期以六個月為限,特殊情形下可由主管機關同意展延。但台北教育大學社會與區域發展學系兼任助理教授蕭文杰認為,文資審議拖長,往往是因需要時間調查,此一修法是犧牲文化,「替開發商開大門」。
蕭文杰指出,二○一九年通過的《文化基本法(文基法)》,明定國家在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文化之虞時,應進行「文化影響評估」,確保文化權利。但文基法公告迄今,有哪個「國家重大政策、計畫」在制定時,先做過文化影響評估?文化部與其修文資法子法,為何不具體落實文基法規定?
文化部日前預告《古蹟指定與廢止審查辦法》修正草案,為兼顧文化資產保存與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推動效率,避免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審議期間過久,影響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實施時,增訂文資審議案涉及由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者,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並建立特殊情況下,經主管機關同意的展延機制。
至於六個月的起點算法,是自主管機關辦理現場勘查通知書發文之日起算,但若程序涉及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者,則自主管機關實際知悉該計畫核定事實之日(例如興辦建設機關告知日等)起算。
根據《文資法》,暫定古蹟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審議得延長一次,再延長六個月,總期限最長一年。蕭文杰說,修法是將文資審查的一年期限壓縮為半年,不利提報者尋找證據或研究調查。他認為,要讓文化與經濟發展雙贏或平衡,與其縮短文資審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