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延後退休 決定權仍在雇主

 |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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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鼓勵65歲屆退勞工續留職場,勞動部昨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雇用參考指引」,羅列協商應注意事項、可運用資源等。由於修法前,即可協商延退,但決定權仍在雇主手上,新指引也是如此,因此被外界譏諷為「雞肋法條」。

何時協商延後  憑雙方意願

對此,勞動部官員坦言,法令僅明定未滿65歲不能強制終止契約,勞工若屆齡65歲可主動提出延後退休意願,雇主若考量工作安排,仍可不同意其延後退休。

換言之,勞雇協商,只是法律上給雙方的一個空間繼續往後走,若原公司沒有適當職位,勞工只能轉往就業服務機構尋求轉職協助。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法規並未限制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時間點,全看勞資雙方協商結果。雙方如協商同意延後退休,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對其有差別待遇,違者可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條文於2024年7月31日公告施行,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65歲強制退休年齡,勞動部統計,自2024年8月至2025年7月,超過2萬4000名年滿65歲勞工選擇續留原公司服務,其中1萬9000多人採「延後退休」,在不中斷勞保投保的情況下,持續工作;4800多人先結清舊有年資或領取退休金後,以「再雇用」形式重新加保。

據最新參考指引,勞資雙方可從三種模式中擇一合作,首先,勞資未經特定協商,勞工持續提供勞務、雇主持續支薪,法律上視同勞動契約自動延續;第二,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訂下書面紀錄,年資不中斷,並履行原有勞動契約,雇主不得單方面變更薪資或勞動條件,如有調整,需經雙方合意。

第三為退休後再受雇,勞工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後,可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簽訂定期勞動契約,讓職務設計與工時更具彈性,在契約期間,雇主不得再以年滿65歲為由終止契約。

薪酬增加 退休也有保障

台灣工人鬥陣總工會理事長何政家直言,若是職務可取代性高,當資深員工薪資高,公司當然不會想繼續聘用,美其名勞資協商,最終還是取決資方意願,不是勞工說想留就可以留。

何政家說,缺工雖是事實,但若要提高勞參率,政策方向應該是要求企業提高勞動條件、薪資,讓年輕人願意投入全職工作,而不是轉往外送員、接案等彈性、自由度高的非典型勞動;提升薪酬待遇的同時,不只能吸引年輕人,勞工在一定年齡退休後,也能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維持老年生活安定。

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戴國榮也認為,雖是勞資合意,但個別勞工沒有協商能力,雇主若認為有業務需要就會讓勞工延退,反之當然就拒絕,尤其台灣以中小微型企業占大多數,沒有工會組織,個別勞工很難行使協商權,勞工沒有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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