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國民法官法上路近3年,台灣高等法院上周接連有國審遭判死刑、無期徒刑的被告律師抨擊一審審判長,並聲請調閱國民法官庭評議簿。司法院表示,當事人、辯護人只能在「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鑑意見單,避免國民法官因擔憂報復而不敢陳述意見。
過去因職業法官量刑過輕,司法成民怨。司法院去年針對國民法官做問卷,96.6%的國民法官認同量刑評議結果,不認為審判長有「權威效應」;司法院強調,量刑為合議庭共同決定,非審判長可左右。
司法院統計,去年終結的65件國民法官庭案,被告罪名人數最多的是「殺人罪」,23名殺人犯有10人被判無期徒刑,是判最多的科刑選項。而國審案上訴二審後,去年僅1人改獲判較輕刑度,其餘皆駁回。
有法官認為,現行判死不易,若處有期徒刑且無加重事由,最多就是判15年;檢察官求刑時,可能會向國民法官遊說「服完2分之1刑期就有機會假釋,殺人可能關7年半就出來」。若處無期徒刑,要服滿25年才有機會假釋,國民法官思考後,多數可能認為面對手段凶殘被告,處無期徒刑較適當。
有法官認為,「法律解釋」是職業法官的責任,不能全推給國民法官,若法律適用、解釋錯誤而造成不利被告的認定,影響判決,上級審法院應撤銷,才能兼顧誤判救濟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