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預售屋契約條款眾多,部分建商以潛藏交易陷阱之契約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昨公布「113年度第2次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銷售前10名建商預售屋契約不合格率4.7%,比去年首次檢查的2%倍增。常見有4大違規項目,包含違反契約審閱期、交屋保留款低於總價5%等。
消保處副處長陳星宏表示,特定建案的違規項次較多,以至整體違規項次比率較去年增高,其中1個建案就有4項次違規。
此次共計查核60個建案,結果有11案違規,主要樣態為審閱期不足5天等4種,最高罰新台幣30萬元,合計將裁罰234萬元。除了前10名建案之外,還查核全國50個建案、平均分布各縣市;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1.7%。
陳星宏表示,主要違規樣態包含建商因計算方式錯誤,導致契約審閱期有不足5日;契約中未記載「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停車位「高度」;停車位長、寬、高計算方式錯誤。還有建商於契約中所記載之交屋保留款數額低於「房地總價5%」;或將交屋保留款納入「銀行貸款中」,實質降低消費者對於瑕疵修繕之保障。建商未履行「交屋前完成瑕疵修繕之義務」,要求消費者接收有瑕疵之房屋亦屬違規。
陳星宏提醒消費者,簽約前至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並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若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消保處呼籲,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刻意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亦不得以「契約自由」為名,增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