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當勞工遇公司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被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追討不到時,可向勞動部申請工資墊償基金。
但現行規定勞工只能申請公司宣告起逆推六個月期間內積欠工資,導致超過六個月前被雇主欠的錢,不僅求償無門,墊償基金也無法代墊。勞動部為此預告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增訂放寬「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五年內積欠未逾六個月工資」也可獲墊償,估兩千多名勞工受惠。
《勞基法》規定,雇主每月按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比例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當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時,將由勞動部墊償基金先墊付給勞工,後續由勞保局向雇主追償。依規定墊償範圍為雇主在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半年內所積欠工資。
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說,因墊償基金只逆推六個月內工資,若勞工被積欠超過六個月的工資,只能靠打民事官司請求債權,遇公司關門倒閉,勞工通常求償無門,勞動部因而參考國際勞工公約精神,並考量工資請求權消滅的短期時效,修正放寬「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的前五年內積欠未超過六個月的工資」可於一定數額內獲得優先債權及工資墊償保障。
黃維琛說,草案預告期一個月,經法制作業後需經行政院核定才會公告,新規定最快九月底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