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台北市幼兒園發生狼師侵犯多名孩童事件,媒體卻礙於兒少權法規定,不得揭露可辨識兒少身分資訊,不敢報導園所名稱。衛福部昨經過二個半小時討論,訂出「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報導指引」,未來仍在司法、行政調查中的兒少性侵案件,如行為人任職於兒少、長照、身障機構者,媒體可揭露其機構名稱,考量個資法等情況,是否揭露姓名衛福部仍採保守態度。
衛福部日前擬定該報導原則草案,放寬媒體在符合三項原則下,可適度揭露相關資訊,一、行為人已成年,且任職於兒少、身障、老人機構,媒體可公布任職單位;二、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後,可公布案情與加害人身分;三、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議通過之事件內容,媒體可揭露。
不過,第一項原則中的「行為人」如何定義,遭到兒少、媒體團體質疑。衛福部一日修正條文文字,定義出行為人為「尚未排除嫌疑者」,包括行政、司法判刑確認前,該行為人若仍任職於兒少、身障、老人機構,媒體可揭露其「現職」機構名稱。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表示,文字上明定可報導現職單位,可避免行為人轉任其他機構,繼續犯案的情況。
該報導指引同時規範媒體「不得報導」的兒少性侵案件內容。第一是行為人未滿十八歲時,不得揭露其身分資訊;第二是行為人與被害人數親屬關係,即雙方為家庭成員、親密關係伴侶者,不得揭露其身分資訊;第三為因揭露行為人資訊時,可間接識別被害人身分關係時,亦不可揭露行為人身分資訊。
另外,針對媒體報導違反兒少權法案件,媒體代表認為不應「齊頭式平等」。張秀鴛表示,修法時衛福部將採「裁罰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