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租屋電費新制7月15日上路,房東若違反規定超收電費,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有租客指控房東直接漲租金,內政部昨表示,已掌握個案房屋出租業者,並請縣市政府查明實情,了解相關租約是否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如有違反,將依規定輔導改正及裁罰。
根據新制,租屋電費以用電度數計費,房東收電費不得超過當期電費單每度平均電價;不以電度數計費的話,房東收取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公共設施電費部分,未申辦分攤併入租屋電費內者,房東不得額外收取。
有民眾發文指在新竹竹北租房,房屋業者公告7月18日後簽約新房客和續約者要調漲費用,雖電費由一度5元調為3元,但每月租金調漲500元,還加收電梯設備及飲水機維護費300元。套房租金調漲約1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