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昨拍板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除了明定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未來國外憑證機構經過許可後,跨境貿易可利用電子簽章簽訂契約。
數位部次長李懷仁表示,數位簽章公信力強,可推定為本人親簽。
為因應數位時代的經濟活動與社會發展,推動電子簽章的普及及運用,行政院會昨通過數位部擬具的《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此次修法包括6大重點,1.明定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與實體文件、實體簽章具同等功能,不得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2.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3.區別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
4.明定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客觀上對行為相對人合理的方式,給予其反對的機會;5.為了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的應用,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並設3年的落日條款;6.由於我國國際交流,包含政府、民間技術交流的可能性,草案中外國憑證機構的許可原則,增列「技術對接合作」。
數位部次長李懷仁於會後記者會表示,電子簽章這個技術,個人及法人都可以運用,而修法其中一個重點就是未來憑證技術與他國對接後,國外憑證機構經過台灣許可,跨境貿易就可以利用電子簽章做契約簽訂。
此外,他指出,採用電子簽章可以驗證簽署人身分,目前對民間是採鼓勵制度,未來跨境或是數位平台是否使用,並沒有強制。
李懷仁也表示,電子簽章跟數位簽章效力、強度、安全規範都不同,數位簽章透過加密私鑰,且是政府審定許可的憑證機構所發出,類似現行實體所謂的印鑑證明,公信力與一般印章有差距,強度比較強,會推定為本人親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