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築地主 擬免徵地價、房屋稅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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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文資法》修正以來,出現私有建築遭國家指定為古蹟後,所有人被剝奪《憲法》規定的權利等情形,大法官釋憲會議要求文化部2年內改善,預計年底到期。文化部昨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99條修正草案,依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意旨及諮詢會議建議,新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定著土地,原來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為容積移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亦享有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的租稅優惠。立委討論約一小時後初審通過。

討論中除了兩條修正法條涉及《憲法》,立委無異議通過,也討論價購、容積代金制度、要求縣市政府所策定的開發計畫或營建工程辦理容積移入者,應有「一定比率」為文資建物可移出之容積,文資容積移轉可以跨區都市計畫等。

未給相當賠償 不符憲法意旨

這些都是《文資法》的多年議題,文化部也曾提出修法,或與內政部、地方政府協商,但最後都不了了之。文化部長史哲表示,他了解這些問題都還需要時間協商,無法在這個會期完成。立委最後同意以附帶決議的方式,要求文化部必須提出相關報告,或修法草案。

司法院大法官於2021年12月24日作成釋字第813號解釋指出,《文資法》對歷史建築土地為第三人所有的情形,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相當之補償」,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文化部應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即今年12月24日前修正《文資法》。

文化部分別於去年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地方政府及有關機關討論會議,會議結論認為釋字第813號解釋指出,歷史建築登錄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提出《文資法》第41條、第99條修正草案,同時考量紀念建築所受限制與歷史建築相同,亦於修正案一併納入。

700私有建築 符合容積轉移

此次修正重點包含新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定著土地,原來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為容積移轉;有關租稅減免部分,為擴大稅捐減免及於屬公有者,刪除現行第99條條「私有」文字.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皆享有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的租稅優惠。現行公、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計1750餘處,其中屬私有者約700餘處,依草案得適用容積移轉規定。

不過,立委張廖萬堅與吳思瑤表示,文資雖可容積移轉,但既成道路等公設保留地更受青睞,全國現有古蹟1034個、歷史建築1718個、紀念建築18個,已辦理容積移轉的古蹟只有22個,且目前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都會限定移轉到同一個都市計畫區,若還沒重劃或進行土地開發,一旦被指定為古蹟或歷史建築,仍無法獲得補償,導致當事人抗拒或自行拆除。為此,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文化部會同內政部檢討文資補償機制,藉以提升保存獎勵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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