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行政院為確保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特設核能安全委員會;原屬中央二級單位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將改制為三級獨立機關核安會,掌理核子保防監督及核子保安管制等九大事項。
三讀條文明定,核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核安會掌理的事項包括: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法規與國際核能合作事項的規畫、研訂及執行;核子保防監督及核子保安的管制;核子反應器與其設施的安全審查及管制;輻射源、輻射作業與環境輻射的安全審查及管制。
原子能委員會改制,從二級機關降為三級機關,外界擔憂核安會管不動台電、監督不對等情況,以及核廢料處置與核電廠安全管制等議題。學者提出三點質疑,包含公信力、核廢料、跨部會分工,認為核安會應說清楚關鍵處理重點;環團表示,不管是否降級都該好好處理核廢料問題。
立法院會昨也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國民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等修正案。明定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以上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該設置一定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國中小學生可列席校務會議,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督導,由中央主導,明定學生申訴救濟制度;《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是繼二○○九年全案大修後,最大修正幅度,包括落實學生個人表意權、強化救濟制度、評鑑制度朝行政減量及指標簡化等,均順利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