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禁止夜市撈魚 帶走才挨罰

 |202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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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農委會預告《動保法》修正為近年最大規模修正,其中禁止夜市攤商以遊戲、娛樂、賭博等名義進行動物交換或贈品,違者最高可罰25萬元,但釣蝦場、花市販售金魚、角蛙等則不在此限;而本草案另一重點為棄養認定條件修正,未來公告7天未領回將視為棄養,原飼主不僅不能領回,還要因為棄養處3至15萬元罰鍰。

農委會畜牧處動保科長鄭祝菁說明,第13條主要管理對象以兔子、天竺鼠等哺乳類動物為主,禁止以遊戲、娛樂、賭博等名義進行動物交換或贈品,如果業者僅提供「體驗撈魚」,撈到的魚不讓民眾帶走,沒有交易或贈與的行為,就不被納入規範。

至於「撈魚」行為是否涉及虐待動物?鄭祝菁解釋,動保法有明確規範虐待的定義,根據第3條指出,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的必要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物、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式,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的行為才構成虐待,因此不斷「撈」魚並不涉及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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