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外電報導】歐盟25日根據《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指名臉書、亞馬遜等17家為「非常大型網路平台」及谷歌、微軟2家為「非常大型搜尋引擎」,被指名企業需在4個月內遵循該法規定。
歐盟《數位服務法》認定為「非常大型網路平台」的標準,是每月活躍用戶數4500萬以上,執委會根據各企業在2月17日前提交的用戶數,指名17家平台符合該標準。
這17家包括阿里巴巴國際版「速買通」(AliExpress)、亞馬遜商店(Amazon Store)、蘋果應用程式商店(AppStore)、訂房網Booking.com、臉書(Facebook),谷歌(Google)旗下遊戲、地圖和購物3平台、臉書旗下的IG、領英(LinkedIn)、抖音海外版TikTok、馬斯克購入的推特(Twitter)、維基百科(Wikipedia)和Youtube等。
另被指名為「非常大型搜尋引擎」者,有微軟的Bing和谷歌搜尋。
被指名的19家網路巨頭,必須在4個月內修改系統以符合該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