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及再生水廠模擬圖。圖/台南市政府水利局官網
【本報台北訊】為強化枯水期供水韌性,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去年修正擴大再生水使用範圍,如今子法細節出爐,明定每日計畫用水量達2萬噸以上開發單位,其工業用水須使用至少50%系統再生水,預計最快7月公告實施。
近年氣候變遷導致缺水風險增加,凸顯推動再生水及海淡水等「科技造水」的重要性,但由於再生水成本高昂,過去廠商主要是為符合環評要求,才會使用再生水。
為因應氣候變遷導致枯旱風險增加,去年5月18日總統公布修正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擴大再生水使用範圍不限水源短缺地區,未來一定規模以上的開發行為,須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經濟部配合修正相關子法。
根據新出爐草案內容,開發單位計劃用水量達每日2萬立方公尺(噸)以上者,屬於工業用水部分應使用至少50%系統再生水,適用範圍包含新設廠與擴廠案,子法即將進入60天預告期,預計最快7月公告實施。
若開發行為所在直轄市、縣(市)或特定園區內的系統再生水供應條件不足時,開發單位可採兩種方式替代,第一,取用廢(汙)水放流或排放點後,未排入下水道系統的廢(汙)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再利用;第二,與同一自來水供應地區內既有用水事業交換水源,以代替履行使用系統再生水義務。
水利署官員表示,過去廠商是為符合環評承諾而使用再生水,例如南科台積電自建再生水廠;如今透過法源強制力,可引導廠商投入不受天候影響的再生水開發,如遭遇旱象減供自來水時還可維持產能,並避免與民生爭搶自來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