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翻車釀18死 司機員尤振仲判刑4年6月定讞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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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悠瑪列車於民國107年10月21日,自新北市樹林站出發,行經宜蘭新馬站時翻覆,造成18人死亡、200多人受傷,司機員尤振仲遭最高法院判刑4年6月,全案定讞。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台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翻覆釀18人死亡,司機員尤振仲一審、二審均遭判刑4年6月,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論罪量刑無不當,今(3)日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

台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於民國107年10月21日,自新北市樹林站出發,行經宜蘭新馬站時翻覆,造成18人死亡、200多人受傷。宜蘭地檢署將司機員尤振仲、時任台鐵局機務處柳姓副處長、時任台鐵局綜合調度所吳姓所長等人起訴。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認為,尤振仲因ATP系統(列車自動防護系統)故障,誤判列車動力已切斷,擅自關閉ATP系統,卻未依規定重啟,未注意時速應低於75公里,以時速140公里高速駛入車站前彎道路段,導致車輛翻覆,多人傷亡。

一審認定尤振仲嚴重疏失造成事故,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依過失致死罪判刑4年6月;柳姓副處長未將「ATP遠端監視系統」列入檢驗測試程序,而吳姓所長疏未察知監視系統未作用,但監視系統為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系統,與具有輔助駕駛、自動防護功能的APT系統不同,均判決無罪。

司機員尤振仲一審、二審均遭判刑4年6月,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論罪量刑無不當,全案定讞。圖/資料照片

案經尤振仲、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尤振仲身為司機員,肩負乘客生命安全重責大任,遵守行車速限是司機員義務,超速行駛的過失行為與事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仍判尤振仲4年6月徒刑。至於柳姓副處長、吳姓所長,因檢察官未舉證事故與柳、吳的因果關係,仍判決無罪。

檢察官就尤振仲部分上訴最高法院,柳姓副處長、吳姓所長2人無罪確定,最高法院認為,二審量刑並無違法不當,檢察官認為量刑過輕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另一方面,台鐵向提供普悠瑪列車的日商住友商事提告,並主張住友公司提供的普悠瑪列車及ATP系統、ATP遠端監視系統未連線等缺失,導致普悠瑪翻覆事故發生,須賠償乘客傷亡、列車毀損、設備損害及營業損失等合計新台幣6億1211萬餘元,前年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台鐵敗訴。

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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