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修古蹟 台南法華寺觸法

 |200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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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申報即施工 勒令停工仍偷跑 董事長遭起訴 寺方:活古蹟不適用文資法

【本報台南訊】台南市中西區三級古蹟法華寺,前年未經申報整修佛龕、寺內牆面與側門等處,被市府文化觀光處勒令停工並函送法辦,法華寺董事長莊清旺昨天被依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起訴,成為台南市第一個違反文資法的古蹟單位。

文化觀光處表示,台灣首廟天壇在五年前也因擅自整修三川殿被文化觀光處移送法辦,事後立即停工並補送修復設計圖,獲得檢方緩起訴處分。法華寺是屢勸不聽,遭勒令停工後仍偷偷施工,無悔改之意,已高齡七十七歲的莊清旺才會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柯佩君攝)

寺方昨天低調表示:「頗感無奈,還不如放棄古蹟之名。」法華寺主要供奉三寶佛,三年前佛身、頸部出現裂痕,因信徒多次反映且願集資修復,才自行動工,沒想到會被處分。

文化觀光處古蹟維護科長林韋旭說,古蹟可以維修但須按程序來,依法應先知會文化處,經審查委員討論後,才可以動工整修。

寺方認為,文資法適用在「死的古蹟」,而寺廟是活的,有信眾來參拜,須適度整修才不會變「廢墟」,也才能發揚文化傳承意義。

寺方強調,若等到整修計畫通過,佛像早毀了,八年前曾提出寺廟整建方案,一再被打回票,前年才會自行修復。但林韋旭說,寺方當時提出的是整建方案,屬整體寺廟區域規畫,非屬「古蹟修復計畫」。

法華寺原為明鄭遺老李茂春故居,清康熙二十三年台灣知府蔣毓英籌資建寺,命名法華寺,建築深具歷史意義,內政部在民國七十四年公告為為台閩地區第三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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