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台電不服台北縣政府環保局認定,核能一、二廠未依環保署核定的「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闢建用過核燃料貯存設施,依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所作裁罰處分,提起訴願案,經縣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討論後,決議駁回。
訴願會指出,核能一、二廠發電機用過燃料貯存池分別於民國九十四年、九十五年貯滿,為避免燃料貯存池貯滿,發電機停止運轉,於是規畫興建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廠,計畫於九十年開始運轉使用,而「核能一、二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也經環保署審查核定。
但核能一、二廠發電機持續運轉並產生用過廢核燃料棒,仍然貯存於廠內貯存池中,迄今未興建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廠,台北縣環保局認定台電用過核燃料棒屬高放射性廢料,已對台北縣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台電未依環保局要求提出因應對策,環保局依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裁處台電新台幣三十萬元罰鍰,核廢料一直貯存於廠中貯存池的行為也違法,環保局也裁處三十萬元罰鍰。
另外,核四廠的核燃料棒預計今天深夜進港,反核團體認為,核四廠未取得運轉執照,怎麼能進口?質疑台電只取得原能會核可,卻未跟經濟部能源局報備,明顯違法!能源局表示,核燃料棒進口是採許可制,主管機關是原子能委員會,因此台電取得原能會核可進口核四燃料棒是合法的。不過,即使進口核燃料棒,核電廠也必須等最後取得「電業執照」才能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