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應在指定日期內,向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或將獼猴送交縣市政府處理照養。圖為台東民間飼養的獼猴。圖/中央社
【本報台北訊】農委會上周依動物保護法,將台灣獼猴公告為「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民眾應在指定日期內,向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或將獼猴送交縣市政府處理照養。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可依動物保護法第26條處5萬至25萬元,並沒入禁養動物。
農委會指出,台灣獼猴是社會性動物,一般都是群居生活,單獨飼養會改變動物行為。
民眾飼養台灣獼猴,如有符合108年1月9日前尚屬保育類野生動物,經縣市政府登記有案,或是主管機關及其委託有關機關團體照養或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及依終身學習法設立公私立動物供教育或學術之用等3項條件之一者,應於112年3月1日前報請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
未符合應於111年11月30日前,將獼猴送交縣市政府處理照養。違反規定可依動物保護法第26條規定,處5萬至25萬罰鍰並沒入禁養動物。
台灣獼猴108年1月9日起由「其他應予保育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後,陸續接獲動物保護團體或民眾檢舉相關的飼養台灣獮猴情形。
經訪查結果,民眾主要以救傷、失怙或農損防治等原因而收留飼養,為維護台灣獼猴自然生息,更為保障人猴身心健康,不該剝奪其社會行為,讓獼猴回歸自然。
為維護台灣獼猴自然生息,更為保障人猴身心健康,不該剝奪其社會行為,讓獼猴回歸自然。圖為台東民間飼養的獼猴。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