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終結選舉廣告亂象,台北市訂定《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昨天在議會討論後三讀通過。未來競選廣告物僅能設在競選總部及市政府的公布欄,其他地方禁設競選廣告,甚至政黨初選時也不能有廣告看板,限制最為嚴格,北市府會把自治條例送行政院核定,預計二○二四年大選實施。
條例明定競選廣告物僅能在市府公告的選舉公布欄、政黨辦公處、參選人競選辦事處,廣告設置時間、型態、尺寸也限縮;選舉公布欄「公設看板」,提供每人A3大小的競選廣告刊登空間,未按照規定張貼,將可罰一萬至五萬元。
此外,台北市環保局最早列管公廁,並訂定《台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昨天經議會法規會審議後通過,最快這個月送大會討論,若順利通過,將是國內第一個公廁專法。環保局表示,只要是供公眾使用的廁所將全部納管,違反規定可處一千二百元到一萬五千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