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彰化訊】彰化縣政府2016年停發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給台灣化學纖維公司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生產線停工迄今;台化兩度提訴願遭縣府駁回,再向環保署訴願,環保署均撤銷縣府的駁回處分,但縣府依舊不同意展延操作許可,台化提告請求國家賠償11.4億元,彰化地方法院認為縣府兩度做出違法的行政處分,昨天判決縣府要賠償4億7704萬多元。
前縣長魏明谷:
捍衛縣民健康
彰化縣環保局表示,將在接到判決書後,依判決理由研提上訴;台化公司僅表示謝謝關心,未多做回應。由於全案是在前縣長魏明谷任內發生,彰化縣長王惠美也未多做回應。
魏明谷昨表示,當初彰化縣環保局未核發操作許可是依法行政,他也完全授權給環保局,尊重專業認定,希望彰化縣政府提出上訴捍衛縣民健康。
彰化縣政府於2011年12月30日核發台化公司所屬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M16、M17及M22之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與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汙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期限至2016年9月28日。台化於2016年6月14日申請操作許可證展延,被彰化縣環保局駁回後,向縣府提起訴願被駁回,再向上級機關環保署提訴願,環保署在2017年3月10日撤銷縣府駁回的行政處分。
縣府2017年6月22日第二次做出行政處分,仍駁回台化的展延申請,台化再提訴願,環保署於11月24日再度撤銷縣府行政處分。縣府兩度都違反環保署決議,堅持不同意操作許可展延,台化因此於2018年9月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縣府賠償包括生產機械折舊損失、人力支出損出、維護設備功能及安全損失、營業利潤損失等共11億餘元。
彰化地方法院認為,根據環保署兩度撤銷縣府的駁回行政處分,可認定彰化縣環保局兩度不同意台化操作許可展延的行政處分違法,經送請鑑定後,台化在2016年9月28日操作許可證屆期當天子夜停爐後,損失包括營業利潤損失5522萬141元、台化被迫停工所生違約賠償及資產減損的損害4億2182萬6275元,合計4億7704萬6416元應由縣府國賠。
據了解,台化彰化廠區目前約有250名員工,包括台塑生醫、台化公司還有台塑鋰鐵廠人員,未來將朝向電池櫃儲能領域發展。